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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备注:参保人员在黔南州州内的州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40%支付比例享受报销。
二、产前检查
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进行了产检登记的,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享受报销,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报销,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四、慢特病门诊
申办了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的参保人员,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限额叠加后不超过医保基金(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特药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规定范围的药品,进行用药条件认定后,其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医疗机构及特药药店开具使用药品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同级慢特病门诊支付比例执行。
六、异地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省外发生的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相关医疗费用,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
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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