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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堰水库属于饮水保护区,在饮水保护区内钓鱼、游泳均属违法行为,请你们立即离开。”这是4月21日瓮安县银盏镇梅花堰水库工作人员正在劝离钓鱼爱好者。
梅花堰水库位于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距离县城近,并且交通便利,水质较好,供应着银盏镇周边太平社区、摩尔城安置B区、银盏社区、穿洞社区、飞练社区、雍阳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文峰社区等地居民生活用水。随着天气转暖,每天前来钓鱼和游泳的人数很多,水库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每天都在劝离。
但是垂钓者面对工作人员劝离,有的充耳不闻,有的假意收杆,有的以不知道这是饮水水源地为借口,先离开现场再返回来。
记者在银盏镇梅花堰水库看见,周围有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标识,水库周围都被围网围着,但是围网已经被人为多次破坏。
下一步,瓮安县将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垂钓、游泳的普法宣传,严厉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垂钓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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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4月2日,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布2022年3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信息显示,3月15日,瓮安县群众陶某某在瓮安县乌江干流珠藏镇落王渡段,使用多杆(四棵)在船艇上以活体泥鳅为饵料垂钓,非法渔获了翘嘴19条,共重22斤。瓮安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对陶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22斤,鱼竿4棵;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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